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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出台《指导意见》

2011-12-0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切实提高单位预防和应对处置火灾事故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3月2日,黑龙江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的《黑龙江省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指导意见》共分五章十六条,内容包括总则、预案制定、演练和实施、演练准备和防护措施、标准要求和监督检查、和附则等五大部分,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各个环节、每个步骤和工作标准及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全省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这是黑龙江省以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名义在全国率先出台的首部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面的指导性意见。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提高黑龙江省社会单位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疏散逃生及自救互救能力,促进社会单位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四个能力”建设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所包括的内容;单位在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中,各职能小组所担负的主要职责;具体演练程序和要求;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防护措施、注意事项和达到演练效果的工作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每年4月12日至4月17日、11月3日至11月9日为全省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周,4月17日、11月9日为全省全民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日;社会单位应根据实际确定时限,自行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周活动。社会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公安消防队伍、公安派出所要根据演练规模和需要,参加重点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单位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内部应急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指导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实施细则,推动演练工作成规模、成体系、成常态,并形成机制,确保质量和效果,从而使全省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来源:人民网